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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相對人陳啟原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潔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啟原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49條第3項、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聲字第59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啟原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書記官 宋依庭
股 別:潔股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