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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王欣如(即王水柳之再轉繼承人)、喻志式(即王水柳之再轉繼承人)、陳明宗(即王柄揮之再轉繼承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佳 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欣如(即王水柳之再轉繼承人)、喻志式(即王水柳之再轉繼承人)、陳明宗(即王柄揮之再轉繼承人)之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55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通知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淑卿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佳 股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