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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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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2317號林明志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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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家111年度家護字第23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明志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護字第2317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明志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林宋來、廖採琴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林宋來、廖採琴為下列聯絡行為:騷擾。
三、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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