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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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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許文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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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國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許文齡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許文齡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7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峰
           楊彥勳
被   告 許文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855元,及自民國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暨自106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股       別:化股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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