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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訴字第139號被告卓秀娥、陳東璧、陳美慧、陳美智、王志賢、姚金生、陳致玲、伊娜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謙111年度訴字第13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卓秀娥、陳東璧、陳美慧、陳美智、王志賢、姚金生、陳致玲、伊娜之言詞辯論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 發布日期:111-11-18
- 更新日期:111-11-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