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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吳景仁(遷出國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景仁(遷出國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原告許豆豆與被告吳尚謙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