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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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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吳景仁(遷出國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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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景仁(遷出國外)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原告許豆豆與被告吳尚謙等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 發布日期:111-11-17
  • 更新日期:111-11-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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