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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胡祥貴(Woo Chong Kwai)之本件111年9月6日延長更生方案履期限裁定確定證明乙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消債聲和消字第2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祥貴(Woo Chong Kwai)之本件111年9月6日延長更生方案履期限裁定確定證明乙件。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8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廖麗娟間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依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記:第二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和消股書記官黃鄭泉
節本:
於民國111年8月9日所為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裁定,業經確定,特予證明。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和消股
- 發布日期:111-11-14
- 更新日期:111-11-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