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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11號吳繼國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事儉111年度司聲字第6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繼國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至第152條之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61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繼國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旨公告於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王世雄
相 對 人 吳孟啟
吳繼國
蔡明添
蔡美玉
李義陽
葉順勝
葉順達
葉順敏
葉秀哲
江寶深
張敦貴即張慶松
江松青(江耀焜之承受訴訟人)
江金樺(江耀焜之承受訴訟人)
江祥溢(江耀焜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
書記官 王思穎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事儉股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