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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林易萱、顏伯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勇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易萱、顏伯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易萱、顏伯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文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書記官 周子鈺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