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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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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林易萱、顏伯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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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勇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易萱、顏伯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簡上字第46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上訴人林易萱、顏伯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主文如下:「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
 
書記官  周子鈺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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