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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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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林衛毅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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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事團11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衛毅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衛毅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明乾
相 對 人 林衛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1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1日  書記官  曾怡婷
 

  • 發布日期:111-11-11
  • 更新日期:111-11-1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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