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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監宣字第447號陳怡廷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11年度監宣字第44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怡廷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監宣字第447號監護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陳怡廷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宣告陳簡時(民國27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0****183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陳彥蓉(民國48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545號)、陳仁傑(民國58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12****614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陳簡時之共同輔助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簡時負擔。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曉股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