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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0199號王美麗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水字第15019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麗之執行命令(扣押存款)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019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美麗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張美玉
- 發布日期:111-11-10
- 更新日期:111-11-1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