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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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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3143號江家富之111年9月7日民事聲請更正記陳報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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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被告江家富之111年9月7日民事聲請更正記陳報狀繕本、訴訟文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143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江家富之給付信用卡帳款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111年9月7日民事聲請更正記陳報狀繕本、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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