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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簡明雄之現場測量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清 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被告簡明雄(簡有金之繼承人)之現場測量期日通知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現場測量期日通知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上午10時,在現場進行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頌棻
- 發布日期:111-11-08
- 更新日期:111-11-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