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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94號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謝翊蓮之裁定正本與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毅111年度訴字第19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謝翊蓮之裁定正本與民事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94號返還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與民事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謝翊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張韶安
- 發布日期:111-11-04
- 更新日期:111-11-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