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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林玉棋、林玉陽、林玉棟、林玉森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林玉棋(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陽(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棟(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森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林玉棋(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陽(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棟(暨林陳寶蓮之承受訴訟人)、林玉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繼承人林銘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分割方法如附
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及林陳寶蓮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
擔。
附記:第3次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曉股
- 發布日期:111-10-31
- 更新日期:111-10-3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