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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被告林月娥、黎欣嘉、黎秋緞之開庭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瑞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月娥、黎欣嘉、黎秋緞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意旨狀繕本、民事補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邱雅珍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