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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4186號林柏青、林柏園之拍賣期日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0司執月字第12418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柏青、林柏園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21日111板金職四字第31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41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柏青(兼林庭毅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本公司受理111板金職四字第31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債務人林柏青即林庭毅之繼承人等所有經法院查封之不動產,定於111年11月16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投標室公開拍賣(第四次拍賣),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月股書記官陳冠豪
- 發布日期:111-10-28
- 更新日期:111-10-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