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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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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2446號朱德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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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朱德愷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4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德愷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節本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孫宏譯    
被   告 朱德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0,132元,及其中39,159元自民國111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違約金計算方式為當期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股       別:化股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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