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江長諭之開庭通知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長諭之民事訴之追加狀、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訴字第30號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訴之追加狀、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江長諭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下午5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江長諭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曉股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