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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簡志宏(即簡志成之繼承人,遷出國外)、簡志耀(即簡志成之繼承人)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志宏(即簡志成之繼承人,遷出國外)、簡志耀(即簡志成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彩明(即簡志成之繼承人)等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