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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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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簡志宏(即簡志成之繼承人,遷出國外)、簡志耀(即簡志成之繼承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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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簡志宏(即簡志成之繼承人,遷出國外)、簡志耀(即簡志成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簡彩明(即簡志成之繼承人)等之塗銷分割繼承登記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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