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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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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880號RESARE LEA PORRAS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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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外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RESARE LEA PORRAS 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7880號本票裁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袁玉玲
發文日期: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票祥一字第7880號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880號
聲 請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送達代收人 沈哲言
相 對 人 RESARE LEA PORRAS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九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萬陸仟參佰伍拾貳元,其中之貳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付款地為本院轄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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