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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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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17號郭倡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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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家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郭倡宏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17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郭倡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聲請人郭○墐、郭○伶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郭○墐、郭○伶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伍佰元。前開定期金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五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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