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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簡更一字第1號林蒨、林衡儀、潘林衡靜、林衡柔、林公世、林昌世、林扶世、林惠玲、鄭昭枝、林立平、林仁布、張知惠、林飛月、林介今、林則禹、林穎豐、林慧蓉、顏明誠、顏明格、蔡哲一、朱光和、朱芳惠、楊思瑛、楊思雄、吳宗叡、吳佳原、吳宗洲、莊靜和、林蕙瑗、林弘禹(法定代理人:林于文)、林弘淵(法定代理人:林于文、莊海翎)、林弘嫣(法定代理人:林于文、莊海翎)之民事上訴理由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林蒨、林衡儀、潘林衡靜、林衡柔、林公世、林昌世、林扶世、林惠玲、鄭昭枝、林立平、林仁布、張知惠、林飛月、林介今、林則禹、林穎豐、林慧蓉、顏明誠、顏明格、蔡哲一、朱光和、朱芳惠、楊思瑛、楊思雄、吳宗叡、吳佳原、吳宗洲、莊靜和、林蕙瑗、林弘禹(法定代理人:林于文)、林弘淵(法定代理人:林于文、莊海翎)、林弘嫣(法定代理人:林于文、莊海翎)之民事上訴理由狀1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0年度重簡更一字第1號原告錢進興等與被告林蒨等之確定界址案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上訴理由狀1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上訴聲明:
壹、原判決廢棄。
貳、廢棄部分,確認上訴人等3人所共有「新北市泰山區大窠段第197地號(重測前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129地號)」土地與被告等32人所共有「新北市泰山區大窠段198地號(重測前大窠坑段大窠坑小段129-15地號)土地間之界址,如原審鑑定圖所示土地之經界為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民國107年11月16日鑑定圖所示之綠色連接虛線。
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1-10-21
- 更新日期:111-10-2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