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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16號張華春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曉111年度養聲字第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華春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16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華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張華春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1次國外公示送達
書記官 林宜宣
股 別 曉股
- 發布日期:111-10-20
- 更新日期:111-10-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