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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養聲字第7號朴熙權(PARK HI KWON)之聲請狀繕本1份、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2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嫺111年度養聲字第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朴熙權(PARK HI KWON)之聲請狀繕本1份、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2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養聲字第7號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程序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朴熙權(PARK HI KWON)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20分、112年2月1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調查程序,相對人朴熙權(PARK HI KWON)應按時到場。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1-10-19
- 更新日期:111-10-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