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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384號張政成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任111年度婚字第38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政成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384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扶養費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張政成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張○○(女,民國***年**月**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34****19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原告取得前項單獨子女親權確定日起,至兩造所
生子女張○○成年時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對原告給付
未成年子女張○○之扶養費新臺幣捌仟元。如遲誤一期履
行時,其後之五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陳建新
股 別:任股
- 發布日期:111-10-18
- 更新日期:111-10-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