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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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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胡治偉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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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陽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胡治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252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民事準備狀,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0日下午12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楊佩宣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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