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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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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63651號呂少華即呂政岳之拍賣期日通知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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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0司執梅字第16365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少華即呂政岳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2日111板金職四字第145號拍賣期日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6365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呂少華即呂政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主旨:本公司受理111板金職四字第14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執行事件,債務人呂少華即呂政岳所有經法院查封之不動產定於111年11月2日上午11時整在本公司   投標室公開拍賣(第二次拍賣),請準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梅股書記官林怡君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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