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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11號蘭金英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春111年度婚字第2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蘭金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211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蘭金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錄裁判要旨:
主 旨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書記官 蘇宥維
股別:春股
- 發布日期:111-10-14
- 更新日期:111-10-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