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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451號被告王世昇、王淑雅(即王習徐之繼承人)、王怡茹(即王習徐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立110年度訴字第24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世昇、王淑雅(即王習徐之繼承人)、王怡茹(即王習徐之繼承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24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劉德玉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 劉德玉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