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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劉正廷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麟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正廷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1003號蔡聰明等與袁小燕等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