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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4186號林柏青、林柏園之應買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柏青、林柏園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5日111板金職四字第31號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2418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柏青即林庭毅之繼承人等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主旨: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月股書記官陳冠豪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