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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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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蕭素嬌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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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助凌字第200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蕭素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助字第200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蕭素嬌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主旨:准許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南雅郵局收取債務人蕭素嬌之存款新臺幣11,803元(含第三人手續費新臺幣250元)之債權,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凌股書記官李儀靜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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