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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楊宜華、楊金池(兼楊雪嬌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麟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宜華、楊金池(兼楊雪嬌承受訴訟人)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吳清淵等與楊鴻照(兼楊碧玉承受訴訟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