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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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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張雪娥、張雲卿、張雲金、楊清筠(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楊士劼(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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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麟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雪娥、張雲卿、張雲金、楊清筠(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楊士劼(即楊添旺之承受訴訟人)之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440號吳清淵等與楊鴻照(兼楊碧玉承受訴訟人)等間拆屋還地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1-10-13
  • 更新日期:111-10-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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