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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6號吳宏祐之傳票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吳宏祐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審金訴字第22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盧姿妤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