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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93號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民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潔 111年度訴字第199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佳臻即李惟全之繼承人之起訴狀、民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1993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及民事聲明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鄧筱芸
股 別:潔 股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