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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872號呂瑞彬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0司執菊字第138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瑞彬之優先承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87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張開泰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承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承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詹昕容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