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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2425號邱于珊之執行命令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宿字第13242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于珊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3242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邱于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宿股書記官李翰昇
節本:
主旨:禁止債務人邱于珊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永和永貞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1-10-12
- 更新日期:111-10-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