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羅友雄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簡字第723號原告林翌傑與被告范鑾等之分割共有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