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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田家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共2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嫺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田家瑞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共2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111年度重家財訴字第1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田家瑞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上午10時30分、112年2月2日上午10時30分,分別於本院第2法庭、第4法庭(法院地址:220223新北市板橋區民生路1段30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田家瑞應按時到場。
股 別:嫺股
- 發布日期:111-10-07
- 更新日期:111-10-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