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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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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蘭字第25414號范嘉信、顏婉雯之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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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蘭字第2541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嘉信、顏婉雯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4日111板金職四字第209號拍賣其內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5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麗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節本:
主旨:如不動產清單所示債務人許麗卿之財產,已訂於111年12月14日上午11時,在本公司投標室,實施第一次公開拍賣程序。台端係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特依強制執行法第102條規定,通知台端知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蘭股書記官蕭琮翰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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