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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9415號許文卿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30日111板金職二字第85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0司執菊字第139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文卿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30日111板金職二字第85號優先承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39415號債權人新北市林口區農會與債務人許兆忠等間清償債務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主旨:請於文到15日內,陳明是否願以拍定價格優先購買債務人之不動產。逾期不為陳明,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詹昕容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