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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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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473號湯凱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筆錄、和解筆錄正本各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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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家儀111年度婚字第47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湯凱婷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和解筆錄正本各 1份 。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
     (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473號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
      親權酌定等)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和解筆錄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儀股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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