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94號周大鈞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111板金職九字第115號應買通知一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111司執菊字第187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周大鈞之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29日111板金職九字第115號應買通知一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8794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等與債務人周大鈞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節本:
本公司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規定,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菊股書記官詹昕容
- 發布日期:111-10-02
- 更新日期:111-10-02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