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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2438號李安源之判決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安源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38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安源之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節本: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肆佰拾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
伍佰元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最高以三
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書記官 科長 法官
函 稿 代 碼:C055-26 公示送達(二)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1-10-01
- 更新日期:111-10-01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