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小字第2844號李云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云之判決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依職權)。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844號原告林宗樾與被告李云之返還不當得利案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844號
原   告 林宗樾 
被   告 李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