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麟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
主旨:公示送達抗告人謝諒獲、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er MAF Corp. for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聲明異議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抗告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翊芳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
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抗 告 人 謝諒獲
Highberger,Kakita,Spencer &Tur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事聲更一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