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安米特(NAIN AMIT)之裁定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節111板小字第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安米特(NAIN AMIT)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米特(NAIN AMIT)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被 告 安米特(AMIT NAI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