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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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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安米特(NAIN AMIT)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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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院賢民節111板小字第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安米特(NAIN  AMIT)之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依聲請)。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安米特(NAIN  AMIT)之給付信用卡帳款案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51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送達代收人 廖士驊
被   告 安米特(AMIT NAIN)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均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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